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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静府办发〔201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2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2.5 专业技术机构

  3 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行动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抚恤和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5.4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演练

  7.3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级

  1.3.1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 (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市发现肺鼠疫病例;

  ②本市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本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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