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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六十天”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六十天”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静府办发[2009]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集团)公司:

  区安委办《关于开展“六十天”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开展“六十天”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安全生产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截至九月底,我区未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各类事故数均在控制指标内。为深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教行动,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区安委会决定在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开展为期六十天的安全大检查,旨在通过严查一批重点单位和场所,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重点检查的场所和单位

  (一)各类在建的建筑工地;

  (二)大型商场、宾馆、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各类学校、医院;

  (四)正在使用的地下空间;

  (五)外立面整治、搭设脚手架的施工现场;

  (六)老式居民住宅。

  二、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施工资质是否具备,是否落实安全告知和安全教育。

  (二)大型商场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具备,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

  (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是否到位,安全使用、规范使用的制度是否落实。

  (四)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发生情况后的排险措施是否落实。

  (五)老式居民住宅是否开展过防火宣传教育,居民是否增强火灾自救意识,是否摆放简易的灭火器材。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是否参加过安全生产培训。

  三、检查要求

  (一)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区质量技监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公安静安分局交警支队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监管,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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