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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静府发[2010]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静安区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有效落实市、区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现结合实际,制定《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经市认定的静安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全市统一标准):上海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具体是:(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1条 社区公益岗位。对通过社区公益服务社安置的,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对通过“静安就业项目”安置,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季节性补贴、静安户籍补贴。

  第2条 万人就业项目。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等市政府及市有关委、办、局文件精神执行。另对静安户籍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对安置在艰苦岗位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特殊补贴。

  第3条 各类用人单位。对被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录用的,按《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精神,由市级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失业人员每年10000元,协保人员每年5000元,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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