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降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以上治理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十条 治理“庸、懒、散”行为,要实事求是,根据被治理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处理方式。领导干部有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其中,有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原则上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有第六条第五款情形的,原则上给予免职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的“庸、懒、散”行为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绩效办等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问题。通过干部年度考核、民评民议、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组织部门“双向约谈”、“民意征集箱”等渠道发现和掌握的需要治理的问题;两代表一委员、义务监督员以各种形式提出的治理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根据发现掌握的情况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研究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定行为性质。
第十五条 治理整顿。“庸、懒、散”行为性质认定后,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报经县委批准后,形成《处理决定书》,送达科级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直接参照本办法治理“庸、懒、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