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承诺不履诺,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骗取荣誉的;
(三)对本单位要求落实的工作及交办的事项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或降低质量和标准执行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五)缺乏大局意识,配备意识,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第六条 科级干部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
(一)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清,安于现状,对职责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拿不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致工作延误的;
(二)在自治县年终绩效考核中同一评比序列处于末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内部管理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反应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第七条 科级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纪律不严、作风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
(一)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出现上班时间打牌、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公务无关行为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离岗,无故不上班,延误工作的;
(三)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违返公车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服务意识不强,在公务活动中,对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第八条 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需要治理的。
第三章 处理方式
第九条 对科级干部出现的“庸、懒、散”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提醒谈话;
(三)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