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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治理科级干部“庸、懒、散”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治理科级干部“庸、懒、散”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党办字〔2012〕52号)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党委(党组、工委),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局、委、办,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和布克赛尔县治理科级干部“庸、懒、散”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和布克赛尔县委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

  和布克赛尔县治理科级干部“庸、懒、散”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针对自治县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庸、懒、散”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管科级干部。

  第三条 治理干部“庸、懒、散”行为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治理的范围

  第四条 科级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党性修养不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

  (一)政治信仰不坚定,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的;

  (二)在事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重大政治问题面前,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的;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四)对于本单位工作人员错误的倾向、活动和言论,不制止、不解释,产生负面影响的;

  (五)无中生有,搬弄是非,恶意中伤他人,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科级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执行力不强,政令不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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