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府机管局《静安区党政机关节能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静府办发〔2010〕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府机管局《静安区党政机关节能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党政机关节能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按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10〕1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本区党政机关节能长效管理机制,完成机关节能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静安区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的所有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机关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将机关节能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为有效开展机关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完善制度,广泛宣传。紧密联系部门实际,建立能耗统计台账,全面、准确地统计本部门水、电、油、办公用品等各类能源、资源的消耗情况,适时组织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进一步完善机关节能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因地制宜地开展机关节能宣传,张贴机关节能宣传标志;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全体人员节约能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