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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委办《静安区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委办《静安区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静府办发〔2010〕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安委办《静安区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今年本区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反映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法定要求通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存在着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自觉性不高的情况。部分单位明患显见,隐患严重,本质安全度低下,这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

  为了解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缺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现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专项检查。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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