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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交委、区安监局《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交委、区安监局《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年五月十七日 静府办发〔2010〕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建交委、区安监局《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建筑务工人员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世博期间我区建筑工地宿舍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持环境整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04]29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府令第4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区和作业区应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宿舍的结构、搭设、使用等应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1、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2、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3、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

  4、宿舍区应按照消防法规规定,正确放置足额的灭火器具,并定期检查、更新。

  第二条 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以下简称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出租给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

  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登记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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