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实事项目征集与确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实事项目征集与确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静府办发〔2010〕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静安区实事项目征集与确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静安区实事项目征集与确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事项目办理流程,强化实事项目办理效率,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征集、确立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事项目,是指为解决人民群众困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而采取的惠民措施和实施的各类惠民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实事项目征集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就业、住房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交通、市容环境、公共设施、节能减排、养老服务、法律援助等重点工作领域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五条 实事项目的征集应符合“总体受益、量力而行、当年办结、群众满意”的基本要求,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在项目内容上,应有针对性。注重贴近性,反映民情、顺应民意,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体现普惠性,带有全局性、涉及群众普遍利益、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实事;增强实效性,切合实际、亟需解决而又有能力完成的实事。

  (二)在资金安排上,应有可行性。所提实事项目应充分考虑财力因素,将能否办结与财力支出、政府行政能力结合起来。

  (三)在项目建设上,应有时效性。实事项目办结期限为一年,所提实事项目通过努力能当年立项、当年完成、当年见效。个别办结难度较大的,应根据实际和时限要求,适当降低和缩减当年指标。

  (四)在项目评估上,应有操作性。所提实事项目内容要具体,尽量体现指标化,便于年终考评。

  第六条 实事项目征集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