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监察局《静安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静府发〔2010〕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监察局《静安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进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签约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问责对象)
被行政问责人,是指前款所列部门(单位)中的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
第四条 (行政问责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主体)
区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牵头和监督;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问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