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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九日 静府办发〔2010〕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为全区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单位要对照这个定义进行排查,无论是否进行了文件备案,都应纳入清理范围。对于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保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主体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的责任主体:

  1、区政府及区府办的文件,可分为两种情形处理:一种是由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及区府办批转、转发的文件,由文件的起草机关或者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另一种是由区政府及区府办直接起草制定的文件,由区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情况详见附件1)。上述清理建议,将由区府法制办会同区府办、起草机关或者组织实施机关、有关指定单位等统筹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决定。

  2、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原则上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审查。要重点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者依据缺失,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乙肝项目检测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文件进行清理(注: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将另行通知)。在此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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