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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2010年本区开展平安建设“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工作的实施意见》、《联合开展2010年静安区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七)对在建高层建筑工程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未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要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书面报告区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报请区政府依法决定,并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整治。7月20日前,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逐家登记《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检查登记表》,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重点治理。9月30日前,各部门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单位,应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检查评比。10月30日前,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对本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做好迎接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督查组11月督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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