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务委《静安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静府发〔2010〕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务委《静安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场”),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以副食品零售为主的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菜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现有临时菜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遵循原则)
菜场建设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区政府成立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商业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区社建办、各街道办事处和开开集团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社商办”)设在区商务委。
第六条 (机构职责)
区社区商业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菜场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负责讨论、审批本区菜场的布局规划,制定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确定菜场监管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