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确定列席会议的党代表。
1、列席会议党代表的基本条件:经选举产生的本届党代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文化知识,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工作能力较强,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乐于为群众说话办事;作风踏实正派,办事严谨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大局观和奉献意识。为提高和确保会议效率,每次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且侧重于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党代表。
2、议题确定后,由县委办公室通知自治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在各党(工)委推荐或代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提出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建议名单,报县委同意后列席会议。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党代表由自治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且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列席会议的党代表,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八条 列席党代表所在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做好党代表列席会议期间的保障工作,对受邀列席的农村基层党代表应给予误工补助。
第四章 列席会议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列席会议党代表的权利。
1、知情权:列席会议的党代表根据会议议程参加会议,听取与会人员的讨论和决策。
2、参与权:列席会议的党代表要根据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认真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常委会或全委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对议题的部分内容有异议一时难以表述清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反映,由联络工作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借鉴、完善。
3、监督权: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可以在会后就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条 列席会议党代表的义务。
1、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参会,执行保密规定,对暂时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要严守秘密。
2、认真做好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对会议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反馈。
3、根据会议要求,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宣传会议精神,积极协助和配合县委做好有关工作,当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