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公共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补贴5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项目以奖代补)
对企业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或上海市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
第八条 (节能量奖励)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改造后年度总能耗比改造前年度总能耗节约30吨标准煤以上(含30吨标准煤)的,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企业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节约能耗的,以上一年度相应总能耗值为基数,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实行财政统一拨付制度。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或节能率审核,采取企业申报、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用能企业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其中工业、商业企业和含有商业零售业的楼宇向区商委申报,纯办公楼宇向区建交委申报,旅游饭店向区旅游局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或经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区节能办。经区节能办审核确认后,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静安区节能实施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申请报告
5、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6、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7、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