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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支持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降耗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五)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降耗项目。

  第四条 (自主改造项目补助及贷款贴息)

  企业自主落实节能技术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措施,经审核,改造后年度总能耗低于改造前年度总能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补助,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为节能降耗向银行申请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按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50%实施,贴息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的项目,应给予节能服务企业节能奖励。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奖励;按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0%~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

  对于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对符合享受以上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六条 (建筑项目以奖代补)

  对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示范性项目,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对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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