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静府发〔2010〕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精神,积极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2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节能政策的引导力度和激励作用,在调整完善《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静府发〔2008〕10号)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能量系统优化、加强用能管理等措施达到降低能耗目标的,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 (方式)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节能奖励和政府出资开展用能评估和诊断。
第三条 (范围)
凡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开展以下节能降耗工作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为降低能耗、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等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和建筑围护结构、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二)支持达到节能65%标准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含商场、宾馆、商业商务楼宇,下同)和新建居住建筑示范性项目,达到节能50%标准的既有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
(三)支持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