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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组成一般应为单数。

  书记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反映各方观点、争议焦点、理由、依据以及举行听证的过程。

  第七条 (回避)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听证事项的拟办者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主持听证程序,制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归纳听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是指听证申请人、第三人。

  听证申请人是指经听证机关告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除听证申请人外,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听证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证据及有关材料。

  (五)对听证未尽事宜有最后陈述权;

  (六)核对听证笔录,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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