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0〕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作出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结果作为区政府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听证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机关是区政府。区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人员)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听证人员由听证机关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