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将部门日常整治与联合整治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沟通,做好查处案件的协调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案件查处等信息。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工作,适时召开相关信息、经验交流会议。
(四)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确保投诉电话畅通,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根据市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底,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在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专题会议的基础上,召开全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布置专项行动任务,确定联系人,制订行动工作计划,细化落实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
各成员单位按照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定期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对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向市政府上报专项行动完成情况。
静安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任务分工一览表
序号
| 主要项目
| 整治要点
|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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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源头治理
| 打击和取缔无证照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取缔无证生产;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加印和出售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商标标识标签;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等质量标志。
| 公安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
|
2
| 市场巡查监管
| 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等;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特殊标志及官方标志专用权;恶意抢注商标、标志等;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经营管理者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 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区知识产权局等
|
在繁华街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学校周边和节假日、夜晚等游商地摊活跃时段,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市场巡查监管。
| 区文化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对专利领域的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
| 区知识产权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商品采购、仓储和配送环节的管理。
| 区商务委、工商静安分局等
|
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 区物价局、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规范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 食药监静安分局、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 区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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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出口保护
| 做好出口产品、展会、中华老字号商品和酒类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涉外案件查处工作。
| 区知识产权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商务委、工商静安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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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络监管
| 打击以影视剧为重点的互联网侵权盗版和通过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 工商静安分局、区信息委、公安静安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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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两法衔接
| 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查办;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立案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 区检察院、公安静安份局、区监察局、区商务委、区司法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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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正版软件
| 开展使用正版计算机、办公、杀毒软件情况自查自纠;进行检查抽查,督促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 区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府机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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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宣传工作
| 宣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网络网络舆情动向,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
| 区委宣传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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