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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静安分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销售业务,严禁非法采购、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本区的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1年1月24日至2月7日内(春节前10天、后5天)开展零售业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应向工商部门通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发放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保存2年待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监管部门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进一步监督落实“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模式。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总量将比2010年同期略有减少,适当调整部分零售商店,方便居民就近购买,减少安全风险。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的要求,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严格审核发证。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糖果、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少于50米,并与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交通枢纽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与旧式里弄、棚户区等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单位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附属商业网点或毗邻设置时,应与居住建筑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减少存放数量,且只能在春节期间进行临时销售。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西路、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静安寺地区、延中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区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要在禁放路段和禁放区域的明显部位张贴禁放标志。严禁在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周边50米范围内及所有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11年2月2日(除夕)至2月6日(年初四)以及2月17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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