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四)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健全和完善本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聘请独立的材料检测机构,加大建筑材料抽查力度。发现使用未经备案、不合格或禁用的建筑材料的,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建筑材料供应商,将其列入不良名单,通报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五)落实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提请发证机关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