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举报。区整治办设立“受理电话6232453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受理电话62324532”或有关部门举报。
五、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二十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应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并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致同意方能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分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参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应当采用现场检查和联网查询比对相结合方式,发现现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信息不符的依法严肃处理。工程施工时,各参建单位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执行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