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区财政局在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区安监局、区人保局、区建交委、区质量技监局和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与管理。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应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立即责令停工整顿。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应当使用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劳务人员,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发放人员信息卡,大型土建装饰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卡制作、发放工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与信息卡信息不符的,依法严肃处理。区人保局应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区建交委协助区人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
明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区国资委、工商静安分局会同区建交委,对区建交系统内与政府管理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建筑企业进行清理,限期脱钩。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成立专家团队。区建交委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专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情况开展明查暗访。
建立巡查队伍。区建交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建立巡查队伍,重点对本区小型装修工程开展日常巡查、暗查,提高问题发现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大型土建装饰工地联络制度。区建交委在本区各大型土建装饰工地各设立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督促所在工地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要求,及时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和安全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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