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六无”工程监管
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对无合法立项、无规划许可、无工程报建、无安全质量报监、无施工许可、无施工资质等“六无”工程,建立巡查、发现、处置机制,根据《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依法督促当事人停工、拆除。如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承揽此类工程的,通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区规土局应加强门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利用“六无”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公安静安分局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四、深化完善行政监管
(十五)规范监管行为标准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实施细则,从日常巡查、整改督办、应急处置等方面规范监管工作流程,明确操作方式、操作时限和责任人。
(十六)加强定期监督检查
严格报监工程的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报监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对土建工程和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期超过2个月的装修装饰工程全工期内至少检查两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期不超过2个月的装修装饰工程全工期内至少检查一次。
加强对不报监工程、“六无”工程的监督检查。区安监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配套局、各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巡查,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不报监工程、“六无”工程每月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全面加强监管。
(十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停工整顿,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八)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有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严格要求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中标人,坚决杜绝无法定事由另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