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监理依法依规履职。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影响干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落实信息化监管制度
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务公开。依托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建立和健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依托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未按时上报月报快报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未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的监理人员,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并限制或禁止其在本区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创新信息化管理手段。配合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区质量技监局应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在建项目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实时监控,完善发现和处置机制。加强监管全过程数据采集和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信息技术水平,提升信息化监管的实效。
二、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六)全面推行“代建制”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专业管理。为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项目管理企业负责项目管理。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会计核算、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及核算办法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与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明确项目管理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不得与受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深入推进行政监管全覆盖
(七)各类工程全部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房屋修缮(非改扩建工程)和住宅装修、拆除工程、城市维护项目、市政设施养护类项目、限额以下小型装修工程及“六无工程”等各类工程全部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围,由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