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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推行监理月报和监理快报制度。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具体内容应包括监理业务基本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市场经营行为、文明施工等监理情况。当施工现场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时,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快报。

  加大监督查处力度。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监理单位按时上报监理月报,并对监理月报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快报后,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依法处理。对监理单位未按时上报的、建设单位接到快报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由区建交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的差异,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未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落实市场稽查制度

  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我区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现有的“一站一所一办一中心”(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办、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调整为“两站”,即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和区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站(同时挂“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牌子),单位性质为相当于副处级事业单位。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履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职能和建筑市场稽查职能,进一步提升管理能级,提高查处效率,形成统一检查、统一执法、统一监管的工作局面。

  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增加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重点引进中高级专业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区财政局应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建材质量专项抽检及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的经费。

  加大监管考核力度。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监理定额收费制度

  严格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一律实行国库直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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