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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以人为本,安全为先”,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加大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全面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化落实五项制度

  (一)落实分包合同备案制度

  明确备案要求。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有关分包合同备案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按时将相关合同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加强备案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联网信息查询比对,及时掌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

  坚决查处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发现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在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在全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落实监理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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