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区中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当年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参照市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费50%补贴。
八、针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第31条 政府补贴培训。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对失业和协保人员、在职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的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市级培训费100%、50%补贴。
第32条 失业人员定向培训。失业、协保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定向培训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200元。失业、协保人员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后,在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推荐成功就业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100元。
第33条 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凡在静安区参加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中级100元/人、高级400元/人、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600元/人。
第34条 外来务工人员岗位和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的比重,提高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在静安区参加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200元/人。在静安区参加护工、家政服务和养老护理三类职业岗位或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35条 特色培训。鼓励静安区A级培训机构和具有品牌效应项目的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部分现代服务业、IT信息服务业和创意产业中的从业人员参加中高级以上培训的,按培训后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每人400元补贴。
第36条 技能竞赛。组织符合静安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的中级以上的技能大赛培训,不受政府补贴目录限制,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元补贴。由静安区企事业单位和静安区培训机构合作的单项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3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