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减少用人成本。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的,另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静安户籍青年创业,在不招录静安户籍失业人员情况下,本人也可享受8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青年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
第24条 帮助办理贷款和财务记帐。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者免费代办相关手续,申请开业贷款成功的,以每笔1000元购买其服务成果。为青年创业者代理财务记帐的,前6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80%购买其服务成果,后12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50%购买其服务成果,其余由创业者本人承担,期限18个月。
第25条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经委托的区相关社会组织,为青年创业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以一定经费购买其服务成果,期限2年。
第26条 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培育创业服务社会中介组织,购买相关服务成果,实施对成长期企业的跟踪服务,动态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根据各种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促使最大限度带动就业。
六、针对静安户籍登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
第27条 微量开业贷款担保。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初创阶段的担保额度为3000-8000元,担保期限3-18个月。发展阶段的担保额度为1-3万元,担保期限3年。自主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市、区两级全额贴息。
第28条 经营场地房租补贴。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租赁固定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满1年后,可以申请当年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以当年自主创业者实际支付的经营场地租金为准,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家庭共同创业为一单位),由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元,期限3年。
七、针对毕业学年学生
第29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职业见习,参照市职业见习政策给予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参加市教委试点的执行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