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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需求、项目进度安排、主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 (预算编制)

  区节能办汇总各项目管理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并确定下一年度全区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后,由区节能办于当年11月底前将预算计划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作为年度节能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其中,节能降耗政策兑现资金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节能管理及项目改造资金列入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节能能力建设资金列入相关申请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条 (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新增预算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新增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区节能办,区节能办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新增预算经审定通过后,由区节能办报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对需调减或撤销项目预算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说明事由,报区节能办备案。区节能办报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审批通过的预算计划,在对项目管理部门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须由经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与投资管理)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与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

  涉及政府投资管理范围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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