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产能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项目。
(四)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降耗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五)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七)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降耗项目。
(八)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九)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符合适用对象和支持范围规定的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节能奖励和政府出资开展用能评估和诊断(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静府发〔2010〕15号)。
对符合适用对象和支持范围规定的区属公共机构,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购买服务。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由区委、区政府综合审定决策。
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初步汇总平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旅游局、区府机管局以及区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稽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资金预算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预算申报)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节能办汇总。
其中,企业组织实施、拟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的节能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节能办;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府机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节能办;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的区域节能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经论证审核后报区节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