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1]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静安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静安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
为加大对我区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静安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聚焦重点、综合平衡、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适用于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区属公共机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和建筑围护结构、生产工艺条件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
(二)达到节能65%标准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示范性项目;达到节能50%标准的既有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