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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第八条 项目申报

  每年三季度,各单位根据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向区科创办提交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方案,对受理和拟实施的下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区科创办申报科技创新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可行性方案。

  第九条 项目评审

  区科创办组织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提出意见,即项目的功能定位是否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符合政府投资的方向等。

  由区科委负责对项目的创新性提出意见。重大资金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功能定位和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科学创新性等进行评审。

  由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

  区科创办根据区科技创新聚焦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评审意见等对项目加以整合和统筹,对全年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和整理,拟定下一年度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概算计划表,报区科创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决策程序

  经区科创领导小组审议后的年度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概算,由区科创办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作为项目立项和资金使用的依据。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须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年度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概算,项目申报部门应向区科创办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表”等有关资料,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批。

  区发改委按有关规定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管理。

  区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并纳入相关申报单位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各申报单位为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各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等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区科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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