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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11]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不断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2011-2015)》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全区统筹、部门负责、分类立项、集中审定、规范流程、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坚持“谁申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的责任制落实,属于职能部门管理的按职能归口管理,充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和使用效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适用于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区属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是静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各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以“科技提升商业价值”“科技提高生活品质”“科技重塑城市生态”为主线,用于促进经济转型,着重培育经济增长点,促进集群创新;用于支撑社会建设,加强服务民生关注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用于优化创新软环境,着力提升发展软实力,提高政府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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