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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各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出席,一般每年召开四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形势,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并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部署;传达、通报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议区政府重大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等;研究本区经济运行、城区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布置、研究阶段性工作和专题工作,以及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市委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和区委的重大决定;研究讨论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委汇报的重要材料;研究关系政府系统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党组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印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区政府全体会议情况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或委托副区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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