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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要求。各部门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进并联审批,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促进审批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绩效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制度;重点加强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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