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健全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惠及全区人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全面、忠实地履行
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开创性相结合,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八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应充分发挥区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团的咨询、参谋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