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静府发[201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局,牢牢把握“开放促发展、法治筑和谐”主基调,按照“高起点、开放型、国际化”发展思路,建设国际静安,构建和谐家园,全面推进“一港四区”建设,努力开创现代化国际城区新局面,建设美好静安。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把静安建设成为上海法治意识最强、行政效能最高、服务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