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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静安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经认定,给予投入社会资金30%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一年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第五章 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安排静安区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专项资金200-300万元,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项目应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包括为老服务、助残服务、青少年服务和救助帮困等直接服务和支持型服务领域。

  第二十五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当年度市公益创投项目获选的,给予项目预算5%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市公益创投补贴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已纳入当年度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以及市公益创投的项目不得参与区的公益创投。

  第二十七条 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项目申请及项目评审流程参照《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1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申请流程

  第二十八条 符合扶持条件(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除外)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可以同步通过服务中心网站进行申请)。

  第二十九条 经服务中心汇总预审,符合规定的材料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未通过初审的,由服务中心直接通知申请主体。

  第三十条 通过初审的材料送评审指导组,由评审指导组根据《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召开专题会议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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