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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党建经费补贴。每年给予本区登记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3万元。

第三章 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加快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形成内外向型培训相结合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培训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在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本行业、本领域开展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培训,根据培训规模、课时给予支出经费50%的专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登记考评机制。社会组织参与培训的情况作为其参与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等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发展激励

  第十四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先进工作者、“两优一先”及党建之友等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首次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4A级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5A级的奖励8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申报静安区年度突出贡献社会组织称号,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申报静安区年度最具创意公益品牌项目,经认定,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以及在服务中心备案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参与每三年一次的静安区社会组织优秀人才遴选,获得区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区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称号的奖励2万元,获得区社会组织青年后备人才称号的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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