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扶持对象:
(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
(三)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四)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培育扶持
第六条 初创期经费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给予开办费补贴或运营补贴:
(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本区登记成立后,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万元;
(二)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服务中心备案后,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3000元。
第七条 房租经费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补贴:
(一)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新登记的区行业协会、新入驻的市行业协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
(二)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补贴;
(三)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
第八条 人员经费补贴。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以及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5A级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且自2012年起签满三年劳动合同的,给予三年内每人每年2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九条 活动经费补贴。社会组织及行业协会(含以企业为主要会员的协会、商会、促进会和联合会)在区内主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等活动,根据参展人数、会议和活动规模给予支出经费30%的专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