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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和规范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管,逐步行进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数据库和管理档案,共享管理执法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九、优化车型结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要研究引导集装箱车、厢式车等大型货运车辆使用政策,研究推广牵引车和挂车连接的相关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购置列入国家推荐车型的牵引车和挂车。要研究制定对运输企业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新清洁能源货运车辆的鼓励政策。利用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设备改造和技术革新,推进货运车辆采用节能减排新装备。

  十、合理调控行业运力

  市交通港口局要根据市场供求监测指标,合理调控运力投放总量,既要满足社会对道路货运的需求,又要避免因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引发的恶性竞争。要根据上海口岸集装箱集疏运体系建设要求,合理调控本市及外省市驻沪道路集装箱运输运力规模;根据城市配送发展要求和市区道路交通条件,适度发展货运出租及小型货运车。

  十一、规范外省市驻沪经营车辆的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法制办要研究完善外省市运输企业和车辆在本市从事异地经营的备案管理制度,重点是加强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沪异地经营的监督管理。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本市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营运技术规范,严格审核车辆条件,并加强对道路集装箱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同时要主动会同有关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了解各对应地区在沪异地经营企业和车辆信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研究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情况,认真会商管理措施,切实将异地经营车辆纳入管理。

  十二、加强市场动态监测

  市交通港口局要积极引导和指导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对道路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堆场、搬场运输、危险品运输等的市场供需平均成本、运价水平等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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