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喇叭的通告
(2007年5月10日沪公发[2007]192号文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关于继续实施部分通告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11]139号文继续实施,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
为降低城市噪声,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指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违法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为:
(一)外环线(A20,下同)以内(含)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
(二)外环线以外设有禁止鸣喇叭交通标志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
(三)外环线以外的其他道路,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鸣喇叭。
二、车辆的喇叭和消声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禁止安装和使用高音喇叭、汽喇叭(笛)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装置。禁止非法安装和使用警报器等装置。
三、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他时段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违法鸣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
关于对长时间、连续多次及恶意鸣喇叭行为的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