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
(2005年12月21日沪公发[2005]463号文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关于继续实施部分通告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11]139号文继续实施,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
根据燃油助动车使用年限规定,至2005年年底,本市所有在用燃油助动车均已达到规定的八年使用期限,应予强制报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
二、燃油助动车置换LPG助动车的办理时间截止2006年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失窃燃油助动车的更新工作按原规定办理。
三、200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