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
(2000年10月19日沪公发[2000]360号文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关于继续实施部分通告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11]139号文继续实施,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切实保障车辆、行人的通行权益,市公安局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对全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分批实施增加显示方式的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在交通指挥信号灯由红灯变为绿灯之间增加红灯、黄灯同时亮信号。红灯、黄灯同时亮信号,表示交通信号即将转为绿灯,车辆应当做好通行准备,但不准超越停车线。
二、在交通指挥信号灯夜间运行时,增加红灯闪烁信号,交通主干道仍为黄灯闪烁,次干道改为红灯闪烁。当车辆行进方向遇黄灯闪烁时,应当减速慢行;当车辆行进方向遇红灯闪烁时,应当停车了望,遇横向道路有车辆通行时,应当避让,并在确认安全后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