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公发[2012]126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止。
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沪公发[2000]360号)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463号)
三、《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6]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