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发〔2012〕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我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围绕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规范事业单位行为,逐步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二、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对逾期不进行法人设立登记或被撤销法人登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要在依法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超出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方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意识。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要载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前,及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由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