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行为,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2011年印发的《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书编写格式等。
本导则适用于在沪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除煤矿企业以外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本导则不包含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现状评价的导则将另行发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本导则使用方根据本导则的编写精神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方法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通知发布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用人单位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3.2职业卫生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3.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应用职业卫生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3.4职业卫生评价
应用职业卫生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对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以及事故性评价等职业卫生评价。
3.5评价单元
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分析生产工艺、设备布置以及作业岗位分布情况,将工艺流程、设备布局、作业岗位分布以及接触有害因素相对集中、相互影响且难以分割的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6关键控制点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可引起的职业病种类分析其危害风险度,并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岗位接触情况综合分析,分别对各评价单元作出职业病危害程度大小的结论,选择危害程度(风险)较大的单元或作业点,确定为该项目重点防护的单元或作业点,即关键控制点。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4.1 目的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4.1.2明确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4.1.3针对不同用人单位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具体要求。
4.1.4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1.5 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4.2 基本原则
4.2.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2.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影响。
4.2.3现状评价工作应在常态生产状况(注明现时产量和设计产能)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2.4现状评价中检测数据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检测与评价工作应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要求及其相关工作规范规定。
5 评价依据
5.1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5.2规范、标准
规范参照本导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并根据具体评价内容进行增加完善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3 基础依据
用人单位委托评价范围的设计资料及其职业卫生专篇、前(历)次职业卫生评价(可能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防性审查意见(可能提供的)、现时设计及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资料;现状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5.4 其他依据
与现状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其他安全、环保等相关评价资料。
6 评价范围与内容
6.1范围
说明评价涉及的建设范围和评价技术责任范围,建设范围应描述该次评价委托方所委托的评价区域内的建筑物名称(编号)、建筑物层内功能区域布置、生产装置极其主要生产设施等,明确实际评价的范围(主要针对现时运行区域、设施及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6.2内容
主要包括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必要时(受委托)还应对项目现址进行评价。
7 评价方法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通过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和作业环境状况等,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并可通过检查表法等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7.1职业卫生调查
在分析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设计资料以及此前历次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评价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职业卫生调查。
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概况,现时运行情况、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及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结果分析情况等。
首次评价应该简述用人单位发展历史,包括历年发生的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情况的简要描述。简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史概况,包括以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结果分析等情况变化的简要描述。
7.2职业卫生检测
7.2.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根据检测规范和方法,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粉尘、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不良气象条件等)进行检测。
7.2.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参数检测
接受委托时可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参数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超标时必须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防护参数进行调查和检测,以鉴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率,分析超标原因。
7.2.3建筑设计卫生参数检测
根据现行检测规范和方法,对车间的通排风、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设计卫生参数内容进行检测。
7.3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
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规定、标准对调查收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体检单位资质、体检项目、应检人数、实检人数的符合性,追踪复查人员的复查结果极其处置情况,调查核实职业禁忌证及职业病人的治疗和处置情况等。